中華民國112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競賽規程
第一條 依據:本規程依據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第九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。
第二條 宗旨: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(以下簡稱全中運)係為發展我國中等學校競技運動,提高運動競技水準,培育優秀運動員。
第三條 主辦機關:教育部。
第四條 承辦單位:新竹縣政府。
第五條 日期及地點:
一、訂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2日(星期六)至4月27日(星期四)計6天,於新竹縣舉辦。各運動種類視報名參賽隊(人)數多寡或實際需要,得提前比賽。各競賽種類、科目比賽地點,如附表1。
二、桌球、羽球、網球、軟式網球、木球,預定於112年3月2日(星期四)至3月13日(星期一)辦理資格賽,日期視各種類賽程編配而訂。
第六條 參加單位:
一、凡公立、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與國民中學(包括外國僑民學校)及實驗教育學校(依據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相關規定經其主管機關許可者)為組隊單位,組成代表隊報名參加;並由各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(以下簡稱地方政府)為組團單位,統籌負責各隊(人)報名及審查事宜,並繳交全中運執行委員會(以下稱執委會)規定之相關文件、資料。
二、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及海外臺灣學校得以學校為組團單位。
第七條 競賽種類及分組:
一、競賽種類
(一)必辦種類:
※必辦種類: |
1. |
田徑 |
2. |
游泳 |
3. |
體操 |
4. |
桌球 |
5. |
羽球 |
6. |
網球 |
7. |
跆拳道 |
8. |
柔道 |
9. |
舉重 |
10. |
射箭 |
11. |
軟式網球 |
12. |
空手道 |
13. |
射擊 |
14. |
拳擊 |
15. |
角力 |
16. |
自由車 |
17. |
木球 |
18. |
輕艇 |
19. |
划船 |
20. |
擊劍 |
(二) 選辦種類:
二、競賽分組
(一)高中部男生組
(二)高中部女生組
(三)國中部男生組
(四)國中部女生組,計4組。
第八條 地方政府組團註冊各組競賽種類、科目、項目、隊(人、組)數及成績基準,如附表2。
第九條 參賽資格
一、學籍規定
(一) 組隊單位之運動員,以111學年度當學期註冊在學之正式學制學生(含外僑學校、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及海外臺灣學校),設有學籍,現仍在學者為限。
(二) 在國中部修業3年以上者,不得報名參加國中部。
(三) 曾報名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之轉學生或重考生參加比賽者,以具有就讀學校1年以上之學籍為限(110學年度第2學期開學日即在組隊單位就學,設有學籍,且111學年度第2學期仍在學者)。
(四) 有下列情形之一,經檢附相關文件證明者,不受前目一年以上設有學籍規定之限制:
1. 依法規規定,輔導轉學之學生。
2. 原就讀之學校,經依法規規定停招、停辦,或學校財團法人解散之學生。
3. 學校運動代表隊經行政主管機關核准解散,並由所屬機關函報教育部體育署同意備查之學生。
4. 因應災害防救法之災害、傳染病防治法之傳染病或其他重大事故發生,致國民中學一年級新生升學輔導甄試術科檢定日期、錄取分發及學校報到延後而轉學之學生。
(五) 開學日之認定:高級中等學校以教育部核定之學年學期開學日為基準,國民中學以所屬各地方政府核定之學年學期開學日為基準。
二、年齡規定
(一) 國中部:限95 年9 月1日(含)以後出生者,競賽種類另有規定者,依其規定。
(二) 高中部:限92年9 月1日(含)以後出生者,競賽種類另有規定者,依其規定。
三、身體狀況:
(一) 身體健康及性別由參加各校自行指定醫院檢查及性別認定,可以參加劇烈運動者,並由運動員於運動員保證書(如附表3)中具結,始能報名參加。
四、各組團地方政府運動員參賽資格選拔:
(一) 各參賽運動員應由所屬(在)地方政府籌組選拔委員會,擬訂選拔規定辦理。
(二) 各地方政府舉辦直轄市、縣(市)田徑、游泳賽時,應指定一次賽會為選拔賽,並行文教育部及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(以下簡稱高中體總),以便派員訪視賽會檢核達標要件,作為執委會檢核達標之依據(達標成績以田徑及游泳技術手冊規範為依據);各地方政府應於選拔賽後備文函寄成績總表至執委會競賽部-競賽組(以下簡稱競賽組)(新竹縣體育場 地址:30264新竹縣竹北市福興東路一段1號,電話:03-6581971傳真:03-6581971), 憑辦資格審查。
(三) 非地方政府所屬之轄區內組隊單位,應以代表其所在之地方政府參賽。
五、為顧及女性參賽權益,經全中運組織委員會(以下簡稱組委會)運動競賽小組專案審核相關生育事實證明文件,得延長年限2年。
六、有關跨性別(Transgender)學生運動員參與112年全中運,請詳見「跨性別(Transgender)學生運動員參與112年全中運試辦實施計畫」(依據教育部111年10月31日臺教授體部字第1110040256號函辦理) 前項第一款第四目之3經核准解散之學校運動代表隊,原申請解散之學校其解散之運動種類,自新學年度起3年內,不得組隊報名參加。
第十條 組團規定:
一、各地方政府應經公開選拔程序及資格審查依據,產生各該直轄市、縣(市)之參賽運動員。
二、各運動種類運動員達標準者或績優保障者,依競賽規程第八條及各相關技術手冊規定辦理。
第十一條 競賽秩序:
一、各競賽種類之秩序,由執委會競賽組公開抽籤或按各種類運動規則規定編排之。
二、運動員出賽前,應先行查核其運動員證;未攜帶運動員證者,不得出賽。
三、運動員註冊後無故棄權,不得參加棄權後各項比賽。因身體不適或特殊事故無法參加比賽時,須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提出書面申請,於檢錄(過磅)前30分鐘,經裁判長核准後,送交檢錄處,完成請假手續。核准請假之運動員,該請假賽次以後之當天各賽程均不得出賽,但次日賽程可再出賽。
四、運動員得跨競賽種類、科目、項目;賽程衝突時,由運動員自行決定參賽種類、科目、項目,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變更賽程。未依規定時間請假者,該種類、科目、項目以無故棄權論。
第十二條 登記註冊報名、單位報到及會議:
一、全中運登記註冊報名,採網路線上報名作業方式辦理。
(一) 線上報名說明會:
1. 時間:111年12月9日(星期五)下午2時。
2. 地點:臺北市立大學天母校區科資大樓5樓D501教室,地址:臺北市士林區忠誠路二段101號,電話:02-28723227。
3. 由各地方政府承辦組團作業人員參加。
(二) 各地方政府應向轄區內之組隊單位宣達線上報名規定。
二、登記註冊報名規定:
(一) 各單位運動員及職員登記註冊報名,請依規定至網路報名系統(網址另行公告)完成報名手續。各項規定如下:
1. 各地方政府教育局(處)承辦人應參加競賽規程、技術手冊及登記註冊報名系統研習會(會議另函通知)。
2. 線上報名由高中體總設定各地方政府教育局(處)登記註冊報名之帳號、密碼,由各地方政府教育局(處)轉發各校,以進行登記註冊報名工作。
3. 各校完成電腦登記註冊報名手續後,須列印含有報名登錄之基本資料表、運動員分項資料表、運動員保證書(附表3)、個人資料授權書(附表4)及法定代理人授權同意書(附表5)(未滿18歲之運動員需填具)等文件,併同學生學籍紀錄表影印本(須蓋教務處證明章、註冊組承辦人職章、與正本相符印)及檢核表(如附表6-1),依各該表件規定完成各項簽名、核章程序後,送達各地方政府教育局(處)。
4. 各地方政府教育局(處)審查各校登記註冊報名資料確實無誤,始於上開系統點選確認,將報名資料上傳後,不得再更改名單及項目。
5. 各地方政府教育局(處)完成上開程序後,應列印基本資料總表及運動員分項資料總表,連同基本資料表、運動員分項資料表、運動員保證書、個人資料授權書、法定代理人授權同意書、學生學籍紀錄表影印本、達標成績證明、團本部職員名冊及檢核表(如附表6-2),依各該表件規定完成核章後,送達執委會競賽組(新竹縣體育場 地址:30264新竹縣竹北市福興東路一段1號,電話:03-6581971傳真:03-6581971),即完成註冊報名手續。
註:
1. 各地方政府於登記註冊報名,所需繳交資料不完整者(非以電腦列印上開規定文件者亦同),經執委會競賽組通知限期補正,仍未如期繳交者,得由競賽組撤銷登記報名資格,不得異議。
2. 團本部職員、代表隊職員及運動員之個人資料授權書,須由各該人員親自簽名(如附表4)。
3. 各單位運動員及職員登記註冊報名時,應上傳最近3個月之數位人像照片(2吋彩色半身照片),俾供執委會製發運動員證及職員證;未上傳照片者,視同未完成登記註冊報名手續。
4.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及海外臺灣學校,運動員參賽資格與登記註冊報名規定,同各地方政府。
(二) 登記註冊報名、相關會議及資料審查之日期、地點如下:(各組團單位應依規定時間至指定地點,參加會議及資料審查)。
1. 登記註冊報名:
(1) 第一梯次:體操、桌球、羽球、網球、跆拳道、柔道、舉重、射箭、軟式網球、空手道、射擊、拳擊、角力、木球、自由車、輕艇、划船、擊劍、滑輪溜冰訂於111年12月26日(星期一)起至112年1月19日(星期四)下午5時止,逾時不予受理。
(2) 第二梯次:田徑、游泳訂於111年12月26日(星期一)起至112年3月14日(星期二)下午5時止,逾時不予受理。
2. 資料繳交:
(1) 第一梯次競賽種類:備齊第十二條第二款「登記註冊報名規定」第一目之5規定各式表件,請於112年2月1日(星期三)下午5時前送(寄)達執委會-競賽組(新竹縣體育場 地址:30264新竹縣竹北市福興東路一段1號,電話:03-6581971傳真:03-6581971)。
(2) 第二梯次競賽種類:備齊第十二條第二款「登記註冊報名規定」第一目之5規定各式表件,連同田徑、游泳成績達標成績證明併同檢核表(如附表6-2),請於112年3月21日(星期二)下午5時前送(寄)達執委會-競賽組(新竹縣體育場 地址:30264新竹縣竹北市福興東路一段1號,電話:03-6581971傳真:03-6581971)。
3. 資格審查:
(1) 第一梯次訂於112年2月17日(星期五)上午11時。
(2) 第二梯次訂於112年3月24日(星期五)上午11時。
(3) 審查地點:新竹縣體育場會議室,地址:30264新竹縣竹北市福興東路一段1號,電話:03-6581971。各地方政府教育局(處)應派專人參加,依排定順序審查各單位報名繳交所有資料,若正確無誤,經最後確認後,不得更改名單、種類及項目。
4. 抽籤:參加資格賽之種類於112年2月17日(星期五)下午2時於新竹縣體育場會議室舉行。
5. 會內賽抽籤:資格賽之種類名額確定後,當場由各種類裁判長主持抽籤(執委會-競賽組協助)。
(三) 凡經教育部(含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)備查判處停止比賽權之運動員,至全中運註冊截止日尚未恢復其權利者,不予註冊報名,其他職員亦同。
三、各單位參加競賽,不論團體或個人種類、項目,凡經登記註冊報名後務必出場,不得無故棄權。
四、各地方政府應組織代表團與會,其組織成員依照下列規定辦理:
(一) 各地方政府代表團本部職員包括總領隊、副總領隊、總幹事、副總幹事、總管理、副總管理、隊醫、運動防護員、技術員及幹事等。各單位代表團本部職員人數規定如下:
1. 註冊運動員總人數在50人(含)以下,至多得置職員6人。
2. 註冊運動員總人數在51人至100人之間,至多得置職員8人。
3. 註冊運動員總人數在101人(含)以上,每增加運動員滿50人,得增置職員1人。
(二) 團本部:新竹縣竹北市興隆國民小學(地址:30264 新竹縣竹北市文興路88號,電話:03-6681799)。
(三) 報到:訂於112年4月21(星期五)上午8時30分至10時30分於團本部報到,領取有關資料。
(四) 各地方政府代表團總領隊及總幹事會議:訂於112年4月21日(星期五)上午11時於新竹縣竹北市興隆國民小學舉行,並於賽會期間每日舉行會議,時間地點另訂。
五、報名:
(一) 各組隊單位報名參加競賽種類、科目(僅競技體操、韻律體操、跆拳道對打、跆拳道品勢及自由車登山車以科目計算)之運動員人數在20人(含)以上時,得置職員4人(領隊1 名;教練、運動防護員、物理治療師或管理3名);運動員人數在12人至19人時,得置職員3人(領隊1名;教練、運動防護員、物理治療師或管理2名);運動員人數在6人至11人時,得置職員2人(領隊1名;教練、運動防護員、物理治療師或管理1名);運動員人數在5人以下時,置職員1人(領隊兼教練、領隊兼運動防護員、領隊兼物理治療師或領隊兼管理1名)。
(二) 報名為運動防護員或物理治療師者,應取得運動防護員證或物理治療師證,請於線上報名時上傳運動防護員證或物理治療師證影本,始得完成報名,並於報名後繳交運動防護員證或物理治療師證影本。
(三) 報名為教練者,應取得該運動種類至少C級(丙級)教練證資格,且在有效期限內,並於線上報名時上傳教練證影本,始得完成報名。
六、各競賽種類技術會議:依據各競賽種類技術手冊規定日期、時間、地點舉行。
前項第五款第三目規定,自中華民國113年1月1日起適用。
第十三條 申訴:
一、有關競賽爭議申訴案件,應依據各國際單項運動總會規則(以下簡稱規則)及相關規定辦理;若規則無明文規定者,得先以口頭提出申訴,並於該場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向各該競賽種類之裁判長或審判(技術)委員提出書面(如附表7)申訴。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者,不予受理。書面申訴應由該代表隊領隊或教練簽名。
二、有關參賽運動員資格不符或冒名參賽之申訴,得先以口頭向裁判長提出申訴,並於該場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,向裁判長提出書面(如附表8)申訴,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者(含口頭及書面申訴),不予受理。
三、任何申訴均須繳交保證金新臺幣5,000元,如經裁定其申訴理由不成立時,沒收其保證金並列入承辦單位經費收入。
第十四條 比賽爭議之判定:
一、各競賽種類之規則有規定者,依該規定辦理。
二、前款規則無規定者,除選手資格之疑義外,由各該單項競賽種類之審判(技術)委員會判定,並為終決。
三、各該單項競賽種類之審判(技術)委員會無法判定或屬選手資格之疑義者,由組委會運動競賽小組判定,並為終決。
第十五條 獎勵:
一、錄取各組各競賽項目前三名之運動員,分別頒給競賽項目金、銀、銅獎牌及獎狀;第四名至第八名之運動員,頒給競賽項目獎狀,參賽隊(人)數之計算,以報名後經資格審定合格或參加選拔之隊(人)數為準,以體位分級之競賽項目,以磅重後實際參賽人數為準;其錄取名額,規定如下:
(一) 一隊(人)參賽,不舉行比賽。
(二) 二隊(人)至三隊(人),各錄取一名。
(三) 四隊(人),錄取二名。
(四) 五隊(人),錄取三名。
(五) 六隊(人),錄取四名。
(六) 七隊(人),錄取五名。
(七) 八隊(人),錄取六名。
(八) 九隊(人),錄取七名。
(九) 十隊(人)以上,錄取八名。
二、各種類(僅體操與跆拳道以科目計算)各組運動錦標,各錄取競賽種類(體操與跆拳道科目)前六名,頒給組隊單位及教練競賽種類錦標獎狀(設有團體項目者以團體成績為錦標),惟錄取仍依據本條實際參賽隊(人)數規範。各競賽種類前六名,依各組組隊單位所獲各組各項金、銀、銅牌數,換算積分4分、2分、1分(名次並列時,積分均分)。加總後依高低順序錄取,頒給各競賽種類錦標(各競賽種類、科目團體錦標計算方式如附表10);分數相同以金牌數計,再相同以銀牌數計,餘此類推至第八名,如再相同時,依各競賽種類技術手冊規定辦理。
三、運動精神獎狀:頒給競賽期間對運動員生活教育、運動品德及運動精神表現優異者;其實施計畫,由執委會定之。
第十六條 罰則:
一、參賽運動員如有資格不實或冒名參賽者,經查證屬實者,依下列罰則處分之:
(一) 如係參加個人項目,撤銷其繼續參賽資格及已賽成績、名次,並收回已發給之獎牌、獎狀,並報請教育部取消該運動員參加113年全中運任何運動種類比賽權利。判決前已完成比賽之賽程,不予重賽;判決名次決定後,經取消之名次不予遞補。
(二) 如係參加團體項目,撤銷該隊繼續參賽資格及已賽成績、名次,並收回已發給之獎牌、獎狀,並報請教育部取消該運動員參加113年全中運任何運動種類比賽權利。判決前已完成比賽之賽程,不予重賽;判決名次決定後,經取消之名次不予遞補。
(三) 所屬領隊、教練及管理函請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議處;冒名參賽者如有學生身分,函請各該學校依規定懲處。
二、參加單位之職員、運動員於比賽期間,倘有違背運動精神之行為,依下列罰則處分之:
(一) 運動員毆打裁判員、職員:
1. 個人項目:撤銷該運動員繼續參賽之資格,並報請教育部取消該運動員參加113年全中運任何種類之比賽權利。
2. 團隊項目:撤銷該隊繼續參賽之資格,並報請教育部取消該運動團隊參加113年全中運該種類比賽權利。同時,該運動員亦按個人項目之罰則處理。
3. 除以上罰則外,另由組委會函請全國各相關運動協會及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議處。
(二) 職員毆打裁判員、運動員:
1. 經裁判員或審判(技術)委員當場勸導無效,未於規定時間內恢復比賽時,撤銷該隊該場繼續參賽之資格。
2. 情節嚴重者,經由該種類審判(技術)委員會議決後,除撤銷繼續參賽資格外,並得報請教育部取消該單位參加113年全中運該種類之比賽權利。
(三) 運動員、職員故意妨礙、延誤比賽或擾亂會場:
1. 經裁判員或審判(技術)委員當場勸導無效,未於規定時間內恢復比賽時,撤銷該隊該場繼續參賽之資格。
2. 情節嚴重者,經由該種類審判(技術)委員會議決後,除撤銷繼續參賽資格外,並得報請教育部取消該單位參加113年全中運該種類之比賽權利。
三、裁判員毆打職員或運動員,立即撤銷該裁判員繼續行使職權之資格,除終生禁止該裁判員擔任全中運任何種類裁判員之權利,另函請全國各相關運動協會處分之。
四、運動員證照片與本人不符者,應撤銷比賽資格。
五、運動員無故棄權,除撤銷該種類繼續參賽資格外,並報請教育部取消該運動員參加113年全中運任何種類之比賽權利。
六、各組隊單位運動員參加比賽,必須穿著佩有學校單位字樣或標誌之規定服裝(柔道、空手道、跆拳道、拳擊、角力及擊劍服裝規定依技術手冊規定辦理)並佩戴大會製發之運動員證、職員證,否則不准參賽。運動員證、職員證遺失,得於比賽前兩小時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及照片(2吋白底脫帽彩色半身)一張至大會競賽組補辦,號碼布遺失得於賽前兩小時前攜帶運動員證至大會競賽組補發,申請此兩項補辦(發)業務時,每人各需繳交費用新臺幣300元整。
七、職員(含領隊、教練、管理)不得擔任二個(或以上)組團單位直轄市、縣(市)之職員;運動員亦不得兼任其他組團單位直轄市及縣(市)之職員,否則撤銷其職員資格。
八、審判(技術)委員、裁判長、裁判員(含紀錄、計時、報告員)等不得兼任各組團單位及組隊單位職員,否則撤銷其審判(技術)委員、裁判長、裁判員(含紀錄、計時、報告員)資格。
九、如涉及刑法,依法究辦。
第十七條 運動禁藥管制:參賽選手有接受運動禁藥檢測之義務,其程序及規範依運動禁藥管制相關辦法辦理,如拒絕接受檢測或經檢測證實違規用藥者,撤銷其參賽成績及所得獎勵。
第十八條 保險:承辦單位應於賽會期間辦理代表隊意外險及意外醫療險。
第十九條 附則:傳染病發生時,運動員未遵行或未符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疫規定及112年全中運執委會防疫規範者,取消其參賽資格。
第二十條 本規程經組委會運動競賽小組審查通過並函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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