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請各競賽項目裁判老師參閱各競賽項目裁判報到與相關資訊一覽表,有說明裁判報到與裁判會議的時間地點,也有裁判停車資訊。
二、住宿費核銷辦法:
1.住宿資格之判定,以服務單位至比賽場地之距離計算,60公里以上符合住宿資格,若無服務單位則以通訊地址計算。
2.住宿費補助天數請詳見各競賽項目裁判報到與各項資訊一覽表。每日補助上限 1600 元
3.住宿費需檢據核銷,檢據發票或收據,抬頭:新竹縣立湖口高中,統編: 46805402
4.住宿發票或收據注意事項
(1)日期、品名、數量、單價、總價必須寫清楚不得空白。
(2)發票要有統一發票專用章:商店名稱統一編號、電話、住址及負責人姓名一定要有。
(3)收據要有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:商店名稱、統一編號、電話、住址及負責人姓名一定要有。並要有負責人私章。
(4)如有塗改處一定要在塗改處加蓋負責人私章才有效,否則請退回。
(5)合計金額必須以「國字」書寫,不得以阿拉伯數字填寫。
(6)如有塗改處一定要在塗改處加蓋負責人私章才有效,否則請退回。
(7)如為三聯式統一發票一定要交回收執聯及扣抵聯二張才算完整。
4.透過境外網站訂房,沒有統一編號之發票,無法核發住宿費,視同放棄。
5.裁判老師請依住宿事實檢據覈實請領,切勿以不實單據報領以免產生爭議。
6.住宿費收據提供給裁判組無誤後,即發予住宿補助費現金。
三、裁判費及交通費說明
1.裁判費核發為現金。
2.交通費核發為現金。
3.交通費計算以服務單位至比賽場地之距離計算,若無服務單位則以通訊地址計算。
4. 離島裁判交通費皆須檢具機票或船票核銷。
四、裁判報到事項
1.出示身分證正本供查驗;不得代理報到。
2.領取裁判服、大會識別證、裁判聘書、秩序冊、大會紀念品。
3.領取裁判費及交通費。請在領據簽章後領取裁判津貼,並當面點清。
4.報到完成,前往會議地點確實出席裁判會議 。
5.未出席裁判會議者,不發給裁判會議出席費(1000 元) ,且不得代領。
五、相關未盡事宜,並以大會公告為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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